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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全款却没按期收到家具
消费者投诉红星美凯龙一门店违约合肥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
  去年底,市民陈先生与合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我乐”门店签订了《我乐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合同》,并在今年6月支付全款293900元。“当时门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承诺会在约定期限45日内交货。”陈先生说,但过了交货日期,他们仍未收到货。
  市民投诉:交全额货款,却没收到货
  2021年12月28日,陈先生在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专卖店三层东厅的“我乐”门店,与经销商张先生达成全屋定制初步协议,支付了10万定金。经与经销商、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整方案,最终在2022年6月12日与经销商张先生签订了总货款为293900元的《我乐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合同》,并于6月15日付清了全部货款。
  据陈先生介绍,按照合同约定,经销商张先生应在45个工作日左右,订货生产完毕并运抵安装地点。合同签订后,妻子伍女士多次与门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联系,对方均承诺会在约定期限内交货。可到了8月16日,合同履行期限已过,但却无人履行合同。“合同交货期过了,没有销售人员联系我。”伍女士主动联系门店负责人及员工,询问定制货物进展情况,“问了两三个销售员,他们都说已经离职了,我联系他们负责人(张先生),他说把订单转到新经销商手中,说新经销商会联系我们,可没有新经销商联系我们。”
  8月17日,陈先生与妻子伍女士通过电话询问,得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我乐”全屋定制的经销商资格已经更换,并已选定新的经销商,原门店工作人员被全部更换,新接手的经销商对消费者陈先生、伍女士与原“我乐”门店负责人张先生签订的订单合同并不知情。
  “我们作为消费者,把钱给你了,你需要按时给我们供货,为什么两个月后还欺骗我们说已经给了新的经销商呢?那我的货在哪?钱又在哪里?”对此,伍女士感到很气愤,要求退还货款及合理赔偿。
  商场回应:接到投诉后,协调过多次
  9月16日上午10点多,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陪同陈先生、伍女士前往合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我乐”门店。门店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门店此前的经销商已经更换,“我们已经换老板,应该找前老板,我们之前交接过的。”
  记者联系了“我乐”门店新经销商负责人。“陈先生是和老经销商签的合同,老经销商和我们这边没有任何对接。”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商场在处理此事,建议记者找红星美凯龙商场。
  随后,记者联系上红星美凯龙客服部负责人陈女士。她表示接到消费者反馈后,商场也希望解决此事,并积极协调过好几次,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经销商:确实违约了,愿退部分钱
  在红星美凯龙客服部负责人陈女士的协调下,记者见到了“我乐”全屋定制前经销商张先生。对方表示,因为经营变动等方面原因,他与“我乐”全屋定制工厂方协商,主动转让了经销商授权,交接期三个月。
  张先生解释称,陈先生是去年12月份产生的订单,在今年7月前具备下单条件,但没及时下单交货的原因,可能与新经销商之间转让的信息差等导致单子延期,“8月17日,客户来商场联系我们,我给他们提供解决方案,说加急生产交付,逾期按照合同赔偿,客户不满意。”
  采访中,张先生承认自己违约在先,因为工作疏忽,没料到会出现逾期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案是申请为客户加急生产交付,甚至愿意退一点钱。
  此外,张先生还提及,由于客户此前投诉欺诈销售,要求退还30万货款,赔90万,要求的赔偿太高,并投诉至派出所、市场监管所,“我没办法接受太高的赔偿,没办法私下协商,他还把我微信拉黑了,导致此事拖久了。”对于现状,张先生称也没法退款给陈先生、伍女士,“不是我不给他货,是我给他货他不要。这个事情不拖,可能他的柜子现在都装好了。”
  对于张先生指出的赔偿太高无法接受的回应,陈先生表示不辩驳。“但他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要求继续履约,根本就不认可我们提出的基本诉求,这也是我们无法接受的。”陈先生说。
  部门建议:分歧比较大,可起诉维权
  采访中,记者得知,8月2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陈先生举报红星美凯龙商家张先生销售的“我乐”全屋定制家具涉嫌欺诈,执法人员于8月30日对陈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被举报人张先生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红星美凯龙四里河店3层东厅,并于2022年7月18日地址变更为红星美凯龙四里河店负一楼,现该商户张先生代理其他品牌。
  据悉,被投诉人张先生出示了《经销商授权书》,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1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张先生与消费者陈先生签订《我乐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合同》,陈先生缴纳货款定金10万元,2022年6月12日签订了第二份合同补缴了尾款,总合同款为293900元。
  对于消费者陈先生与被投诉人张先生于2022年6月12日签订补缴尾款合同,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后期补缴尾款属于对前期合同的补充,不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针对此事,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6日组织陈先生与商家张先生进行调解。陈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定制加急费、违约赔偿及律师维权费等。商家张先生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对陈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无法接受。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陈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
  者许佳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