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11版
发布日期:
具有这15种情形之一的干部要下
  第五条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