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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电影票“不退不改”,凭啥?
律师: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江苏消保委建议采取“阶梯式”退改签收费标准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经历:兴冲冲买了电影票或演出票,却因临时有急事无奈放弃观看;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看时间,但单已下、钱已付,追悔莫及也只能接受影院和剧场“不退不改”的规定。这样的“潜规则”出发点是什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对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业内:“潜规则”已延续多年
  “我来影院的时候,虽然网购票那会儿还没那么盛行,但是已经有1小时内不给退换的规定了。”一直在合肥一家影院工作的付女士告诉记者,“只改不退”确实是行业内延续了很多年的规定,她表示,一般而言,影片开场前一小时,网票平台可以自行处理退改签诉求,影片开场一小时内,网票平台一般会和具体影院电话沟通解决。“现在改签也不行了,我们院线别的区域的影城之前有被监查到了,就是因为改签,这种操作会视作偷票房。”
  付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在她所在影院前台现场购票,只要不是兑换券,扫码现金付款的在电影开场前都可以退票,“但是权益卡、礼乐卡、福利卡等在前台兑换的影票也都不能退。”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在影院自己的网票平台,在购票前都会有提示,APP上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自助退票,特殊场次不能退换的,在购票的时候会有提示。”
  案例:“不退不改”被判违法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定电影票“不退不改”违法。
  该案中,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网站上没有设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马联系售票网站客服要求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王先生投诉后,市场监管局责令电影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8000元。电影城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电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而电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对象正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江苏省消保委也在官方微信发声称,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性质类似,其提供的服务均具有时效性。从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出发,亦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距离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
  律师:“不退不改”属霸王条款
  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马华平律师认为,部分网络购票平台一刀切,规定不能退不能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马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
  消费者购票之后,因为身体不适等原因无法前往观看的,可以联系平台或者影剧院协商退款。“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他们调解。若不能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去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华平说。
  本地:合肥消保委将开展调研
  9月22日,针对电影票“不退不改”一事,记者采访了合肥市消保委。
  采访中,合肥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合肥市消保委已经关注到了社会上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合肥市消保委结合消费调查的职能,近日将开展调研。
  至于将如何进行,合肥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调研将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合肥市影院、剧院退改签情况,根据调查数据,届时将在文化行业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倡议。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殷志强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