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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下发指导意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检察监督,日前,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工作指南》(分别简称“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规范办案程序,做实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作为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点。在服务大局方面,要求要加强对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如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市场准入、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司法为民方面,要求加大对民生领域,尤其是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社会治安、征收补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力度,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国家法治监督体系中的独特优势,“指导意见”强调要结合当地党委及其政法委开展的执法监督、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以及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实现行政检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更加紧密的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时,要有针对性地瞄准当地社会治理中的难点、堵点,全力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助力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
  为规范办案程序,“指导意见”要求从明确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线索统一归口管理、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实现与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有效衔接等方面,建立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机制,以期增强行政检察的权威性和专门性。“指导意见”还特别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在关键环节的关键作用。
  “工作指南”共30条,要求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遵循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严格依法规范监督、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等基本原则,以引导各地检察机关监督不缺位、不越位,通过协同履职,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工作指南”还同时就案件线索来源的主要情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内部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案件管辖和受理程序,以及案件的审查办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另据了解,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今年4月,省检察院作出决定,从当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守护“夕阳红”、守护“半边天”、助力根治欠薪、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空壳公司”清理等专项监督活动。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以上述5个护航民生民利专项监督活动为载体,跟进落实“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南”,通过办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有纠偏、示范、引领价值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来助力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开创新时代我省检察法律监督的新格局。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