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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商家“斗法”岂能殃及无辜消费者
  10月9日,河南濮阳一影院悬挂横幅,禁止顾客携带蜜雪冰城饮品入内。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影院与蜜雪冰城两家店铺有矛盾,甚至曾打过架,一直在协调,但至今未协调好两家店铺的关系。此事引发热议后,影院已撤下横幅,但仍谢绝携带蜜雪冰城饮品的顾客进入。10日,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管局回应称,若商家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就属于违法行为,将调查处罚。(10月10日极目新闻)
  这种商家之间闹矛盾或“斗法”,却让无辜消费者遭殃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理当调查并处理这种拿消费者权益不当回事,甚至变相“胁迫”消费者不得选择相关商品的恶意经营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无权强迫消费者。
  简而言之,消费者可以挑选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无权设置不合理的门槛以挑选消费者,这是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义。那么,只要消费者支付对价,就享有相应权利,经营者就应当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将特定职业、个别地域或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选择性服务,违法性质非常明显。特别是,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的行为,只能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不能由经营者自行设置门槛。
  现实中,有的商家基于安全或者公序良俗考虑,可能拒绝衣衫不整、醉酒者入内,该做法至少符合公序良俗标准和正常人的生活经验和预判。而拒绝购买某种商品的消费者,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既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因为一方面其做法在“威胁”消费者不得购买其他商家的商品,另一方面,让消费者“二选一”的行为,就是一种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因而,影院拒绝为购特定商品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做法,属于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理当严肃查处,让这种眼中丝毫没有消费者权益的恶劣行为的主体付出代价,让毫无过错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不被无辜殃及。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