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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包工头获刑10个月
  本报讯近日,肥西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肥西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从汤某处承包肥西某水电安装工程,并安排陈某、蔡某等人施工作业,徐某某欠陈某、蔡某等7人工资合计20万元未付。
  2019年3月,徐某某在收到分包人汤某支付的23万元工程款后,在有能力支付情形下拒不支付,并采取打欠条的方式拖延时间、逃避支付。后经陈某、蔡某等人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2021年1月、月两次向徐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向陈某、蔡某等人支付工资。
  肥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逃匿方法,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