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年4月,石台县的孙某某因工作上的事情在争执中将工友章某打成轻伤,案发后孙某某愿意赔偿5万元,但章某认为赔偿数额较少,拒绝接受赔偿和出具谅解意见书。该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期间,孙某某申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自愿将5万元赔偿款提前存至公证机构。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情形,并在提起公诉时,于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孙某某提存赔偿保证金这一情节,建议法院对孙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10月31日,法院一审采纳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某拘役4个月。一审宣判后,孙某某没有提出上诉,被害人章某根据判决结果提取了赔偿款5万元。
此案中所适用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今年5月石台县检察院与石台县司法局依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会商制定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保证金提存制度”)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
根据该文件,所谓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的办案制度。
该文件规定,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3类案件,可以适用这一制度,即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该制度时,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赔偿保证金数额能够基本确定;同时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至于该制度的启动,该文件明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被害人提请检察机关决定适用,也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适用,但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并指定其近亲属代为办理。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后,由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到赔偿保证金缴存单位申请给付。
“有了赔偿保证金,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提前缴存数额适当的赔偿保证金,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石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方艳告诉记者,今年以来,石台县检察院已成功运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两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陈某某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害案件是石台县检察院运用该项制度所办理的第二起案件。2021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因道路界限问题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用脚踢汪某某腹部,致使汪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汪某某医药费7000元,但未取得汪某某的谅解。今年7月20日,该案移送至石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就赔偿及谅解情况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但汪某某认为赔偿远远达不到其诉求。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陈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害人的损失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符合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因此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该制度的内容及意义。后陈某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经检察机关建议,石台县公证处依法对陈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汪某某的其他损失共计2.3万元予以提存。
对此案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后,检察官进一步对双方释法说理,多元化解决矛盾。10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汪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10月27日,经公开听证等程序后,石台县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汪某某依据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取了赔偿款。
“作为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保证金提存制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堪称是一项工作机制制度的创新。”田源律师评价说,“在保障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很好地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与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平衡,进一步促进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楚章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