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一篇内容为“120闯红灯撞人后不救人,致我父亲溺亡”的文章引发网友关注。12月29日,这起发生在湖北武汉的交通事故传出新进展——救护车司机被警方刑事拘留,3名随车医护人员被暂停执业半年,武汉市东西湖区卫健局已按照区纪委监委要求对急救中心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然而事故中医护人员是否存在死者家属说的“见死不救”行为,尚需有关方面作出认定。
死者家属
私家车被撞落水,医护人员“见死不救”
“我父亲今年都60岁了,当时车上就他一个人,120是闯红灯撞上的,我父亲驾驶车辆被撞后就掉水沟里了,行车记录仪拍得清清楚楚。”死者家属沈先生说。近日,其父沈某某驾车行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兴工六路上,经过东西湖大道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120救护车撞击,导致车辆失控撞断护栏后落水。
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段事发时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行车记录仪前摄画面显示,12月16日13点11分,沈某某驾驶的白色汽车正在通过十字路口,在绿灯倒计时10秒时,汽车突然失控冲向左前方,然后落入水沟。与此同时,在行车记录仪后摄画面中,一辆车身印有“东西湖区急救中心”字样的救护车突然撞过来,紧接着空中散落下许多汽车碎片。
沈先生称,他在交警部门查看事发路口监控视频发现,车祸发生后,120救护车下来了司机、医护人员等五六个人,他们第一时间是去看救护车受损情况,被撞车辆落水后的十几分钟内,无一人下水救援。直至事故发生34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花了2分钟把人救上岸,但此时父亲已经溺亡。
“救人都是有黄金时间的,前十来分钟五六个人啥也没干,那可是一条人命!”沈先生告诉记者,其父亲落水的地方水并不深,事发后自己和哥哥曾经去测量过,发现水最深的地方也就1.1米左右。若是当时现场救护人员能及时救援,父亲也许还有一线生机。
“肉眼可以判断出水不深,我站在水渠中间才到胸部。如果他们及时下去救,我爸可能不会溺亡。他们是医护人员,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沈先生说。
急救中心
救护车驾驶员曾下水救人,但没救成功
根据沈先生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其父沈某某死亡原因为“溺水(车祸致)”,死亡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沈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和家人曾于12月19日去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讨说法,不料遭到院方的推脱。
“医院目前的态度就是撇清关系,我们去找院办,一位姓林的院领导说急救中心跟医院不是一个主体,救护车统一划归急救中心负责,医院是单独的。但我从交警队得知,肇事救护车就是属于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沈先生说。
12月27日晚,沈先生拿到了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的尸检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人沈某某“符合生前入水溺死”。120救护车司机杨某某的血液检测报告显示,杨某某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不属于酒驾。
据了解,肇事的120救护车隶属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急救中心,该中心注册资本1400万元,是独立法人机构,上级主管单位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卫健局。
武汉市东西湖区急救中心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事发时救护车上有6人,一名重症患者、一名患者家属、一名医生、一名护士、一名担架员,还有司机。车祸发生后,司机蒙了,在其电话指导下才下水救人,但没救成功;医生担心患者病情,没下水;护士肋骨骨折,没下水;担架员没收到医生护士的指令,也没下水。
对此,武汉市120急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不会逃避责任,下一步怎么处理,还需要交警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才能决定。”关于救护车人员是否未尽施救义务,这位负责人未给予正面回应,“这个我现在回答不了你。”
最新进展
驾驶员被刑拘,医护人员暂停执业半年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迫于舆论压力,昨天120急救中心常主任和东西湖区卫健局相关领导来到我们家,跟我们通报了事情的处理结果。”12月29日,沈先生告诉记者,东西湖区卫健局已经按照区纪委监委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名医护人员被暂停执业半年。
据介绍,12月28日,东西湖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来到沈先生家中道歉并通报相关情况。这位负责人告诉沈先生,救护车司机(第三方聘用)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因东西湖区急救中心负责人在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该局按照区纪委监委要求,已对其启动问责程序;3名医护人员已被暂停执业半年,如何处分另作决定。
“虽然有一定客观因素,例如医生担心车上的病人,护士一根肋骨骨折,但这绝不是不援手的借口。医护人员在群众生命受到威胁时,必须要出手。”东西湖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说。
29日上午,沈先生再次来到东西湖区交警大队,被告知“肇事司机已被刑拘,移送至看守所”。据了解,肇事司机杨某某生于1987年,是由外包公司聘用的。
“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告诉我,司机做笔录时说,撞车以后以为我爸的车辆开走了,所以才没第一时间下水救援。”沈先生对此说法感到震惊,“按照一个正常人的理解,谁撞了车后会直接开走?更何况撞得如此严重?”
沈先生向记者透露,交警部门称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需要在12月31日才能正式出具。届时,整个事情的真相也将会水落石出。
律师说法
若涉及未积极救治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事故中120救护人员是否存在未积极救援行为?这些尚需有关方面作出认定。
对此,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救护车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并且要拉响警报、开启标志灯具,同时要“确保安全”才能闯红灯。
周兆成说,目前本起交通事故争议的焦点在于救护车通过路口时,是不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的。如果救护车是在执行急救任务,拉响了警报,通过路口时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是可以闯红灯通过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救护车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导致被撞车辆来不及躲避而发生事故,救护车对于事故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果被撞车辆同样存在责任,要进行责任比例划分。
同时,周律师表示,在救护车担责的情况下,因为救护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受害方可以向救护车所属的单位要求赔偿。
对于120救护人员是否存在未积极救援的问题,周律师称,在本案情形发生后,救护人员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要履行救护职责,需要将车上的病人及时送医;另一方面,对于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有救助的义务。
“像本起事故导致被害人落水,这意味着被害人面临生命危险,救护人员在自己无法直接救治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向周边人员或报警求助,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而对于救护车上的病人,也应当全力争取时间送医院救治。也就是说,救护人员在继续送病人医治的同时,对于自己无力救治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寻求周围人或者110、消防部门的救助。否则,可能涉及未积极救治问题,也要承担责任。”周兆成说。
综合《大河报》《重庆晨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