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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要维护好“职工看护重病父母”的权益
  因父亲癌症晚期病重,男子李某向公司请假一周看护。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李某休假照看病危父亲,被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2月2日《人民法院报》)
  表面上看,李某“有错在先”,在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假期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岗”,而实际上我们看待这起“申请陪护病危父亲”的劳动纠纷需要多些温情的视角。虽然职工“有错在先”,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没有错误”。父亲病危了,作为子女,想在病床前尽孝的诉求理应得到满足。一方面,“送老人最后一程”是人之常情,多少人因为没有“送老人最后一程”而成为“终身的遗憾”。另一方面,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的道德遵循,孝老敬亲、守护病床上的老人,不应被冷眼漠视,而应被大力推崇。
  实际上,类似的冷眼漠视并不是个例。一些用人单位面对“看护病危老人”“送老人最后一程”的休假申请,是“想批准就批准,不想批准就不批准”。比如,前段时间某地一位女职工因“请假回老家参加公公葬礼”就被领导点名批评,认为她“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没有事业心”。
  岂能让“看护病危父亲被开除”成为一种伤痛?不管是从倡导社会美德的角度,还是从人类情感释放的角度,我们都应该让“看护病危父母”“送老人最后一程”成为职工权益的标准配置,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想不批就不批”。劳动部门、司法部门需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看护重病父母”的权益。□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