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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虚拟货币牟利
池州检察办理一起涉区块链领域新型犯罪
  为吸引投资者将手中的虚拟货币质押在自己的区块链项目里,李某某伙同他人开发了两套项目代码,并采用“狸猫换太子”的伎俩,将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全部转移变现,共造成多位投资人经济损失逾3800万元。经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13日,池州市中级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某等人针对原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质押的虚拟货币不见了
  2021年6月初,正在池州旅游的王新(化名)用手机上网时,发现自己常用的某款数字钱包首页上新发布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声称,投资者将手上的虚拟货币质押后,便可在项目内“挖矿”;根据质押时间和数量,返还该项目发行的虚拟货币“G币”。王新觉得有利可图,便将价值59万元的虚拟货币全部投了进去。
  次日凌晨,王新发现,自己质押的虚拟货币全部被项目方转走。随后,王新又发现,宣传“G币”项目的网站也关闭了,项目方负责人也联系不上了。虽然感觉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但他仍心存幻想,以为只是短暂的问题,等一等该项目可能还会重启。
  然而,一直等到2021年10月,该项目都没有重启。于是王新向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贵池分局高度重视,立刻展开了案件侦查工作,并商请贵池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两套代码上演“狸猫换太子”
  如果项目方可以轻松转移走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投资者难道不会生疑?问题的要害即在这里。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1年3月,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某伙同他人开发了一款带有“后门”功能的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即“G币”项目,该“后门”程序能够不经投资者同意,提取投资者质押在项目中的虚拟货币。此后,李某某先后邀集刘某某、叶某某投资入股,并分别找到宋某某、袁某某,由宋某某编写带有“后门”功能和不带“后门”功能的两套项目合约代码,由袁某某编写该项目的前端网页。刘某某、叶某某、宋某某、袁某某明知该项目带有“后门”功能,可能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仍投资入股、提供技术支持。
  为获取投资者的信任,这年5月,李某某等人使用宋某某编写的不带“后门”功能的项目代码,取得了《智能合约安全审计报告》,用以向投资者进行“安全声明”。同年5月下旬,宋某某将带有“后门”功能的合约代码,在网上进行测试部署、开源,并根据李某某的要求修改后,将合约地址提供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安排叶某某找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拍摄认证视频,用于“G币”项目上线。同时安排袁某某在网上正式部署带有“后门”功能的项目合约。
  6月7日晚,带有“后门”的“G币”项目正式在某款数字钱包首页上线,后陆续有投资者向该项目质押虚拟货币进行投资。该项目运营期间,刘某某、叶某某等人在“电报”群、微信群中对“G币”项目进行宣传,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投资。6月8日凌晨,李某某等人利用“后门”程序,将投资者质押在该项目中的虚拟货币全部转移,并通过场外交易方式将非法所得的虚拟货币变现,造成投资者损失达人民币达38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变现过程中,根据李某某的安排,苏某某负责接受钱款。同年6月至11月,苏某某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和实际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接收赃款,并用于购买别墅、汽车、理财产品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逾500万元。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22年5月24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将该案移送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样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预设程序窃取被害人虚拟货币的行为,看上去涉嫌盗窃罪、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多项罪名,到底如何定罪?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避开安全保护,超越权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特征。
  另外,2021年5月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故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通过对案件性质的详细论证、分析研判,结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李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2022年9月6日,贵池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宋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刘某某、宋某某、袁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系主犯,宋某某、袁某某系从犯。
  2022年10月28日,贵池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29日,贵池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宋某某、袁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苏某某则被判处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以原判认定造成投资人损失达3800余万元证据不足、叶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3月13日,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提出上诉。3月13日,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原判认定造成投资人损失达3800万元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叶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吴贻伙刘晨唐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