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到了现代,各种聚餐场合也离不开酒。然而,国人的饮酒风气为社会所诟病,劝酒、斗酒,乃至为了业绩被迫拼酒等不加节制的饮酒陋习让公众深恶痛绝,作为酒桌上的共饮人往往忽视相互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酿成不少悲剧,违背了喝酒的初衷,也扭曲了我国的传统酒文化。(4月2日《法治日报》)
聚餐饮酒看似寻常生活中的小事,大可随心所欲而不受节制,其实不然。生活中,因共同饮酒人未尽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其中发生死亡、受伤等意外事故的,也是时有所闻。结果将本来欢喜的喝酒聚会演变为悲剧,共饮人也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付出了巨大代价。
这并非饮酒的原罪,而是因其种种饮酒陋习或任性惹的祸。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共同饮酒人之间已经不是简单的“共同”,而是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在法理上属于共同饮酒人相互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人如果未尽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对其他共饮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也说明,聚餐饮酒非同小可,不可任性,否则就可能“摊上大事”而追悔莫及。同时,无论破除饮酒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还是让传统酒文化去伪存真,发扬光大,除了共同饮酒人的“觉醒”,还有赖于法治的刚性。一方面,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发挥好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引导大众树立文明新风,移风易俗,主动自觉地抵制劝酒、斗酒,乃至为了业绩被迫拼酒等陋习,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文明饮酒、适度饮酒的新风尚。
另一方面,要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庭审公开、送法下基层进社区等活动,帮助聚餐饮酒者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共饮人熟知其负有的提醒、劝阻、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对于那些我行我素,罔顾相互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酿成悲剧的聚餐共同饮酒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切实形成震慑。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查漏补缺,不断建立、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务、商务活动相关“禁酒令”“限酒令”落实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作案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真正让法律制度成为遏制各种饮酒陋习的带电“高压线”,从而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防线。□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