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等与性、生育有关的疾病,在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和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案系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的。该案判决厘清了“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从立法目的、结婚目的、配偶权保护等方面考察分析,从而能够动态把握“重大疾病”的内涵与外延。隐瞒重大疾病,赋予婚姻撤销权,为夫妻间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基础,尤其是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其意义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