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老程(化名)是一名绿化工人,在小区工地上做工时,因修剪树苗问题,与两名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其间老程突然倒地,而两名管理人员未采取救助措施。后老程被他人送入医院,因救治无效,几日后身亡。事后,老程家人将包工班管理人员、绿化公司经理、带班人员、绿化公司、劳务公司等都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近日,该案二审宣判。
事发:双方起争执后老人倒地
老程,年过七旬,是合肥一小区工地上的绿化工人。2022年3月的一天,老程在工地上修剪绿化,因修剪树苗是否需要拉线修剪齐问题与包工班管理人员韩某某、绿化公司经理张某某发生争执,其间突然倒地。
老程倒地后,两名管理人员未采取救助措施。随后,老程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大脑前动脉远侧段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及胼胝体膝脑部挫伤等。十余天后,老程出院,后于当日死亡。
事后,老程家属将韩某某、张某某、带班人员郑某某及他们的公司告上法庭。家属认为,韩某某无故辱骂老程,当着众人面让老程“滚”,多名被告的言行极大伤害了老程的自尊,导致老程当场昏迷,送医后治疗无效身亡,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几名被告均对辱骂老程一说予以否认。韩某某辩称,因老程不按要求修剪,自愿退出工作,临走时喋喋不休,自己没有辱骂老程,也没有导致其昏迷。老程死亡原因是前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脑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他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两名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的认定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对特定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因此,确定侵权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侵权人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老程发病倒地前,与张某某、韩某某就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根据医院诊断记录载明,老程死亡原因系动脉瘤破裂,发病时间与双方争执时间相距极短。张某某、韩某某争执行为不会导致老程死亡,但行为人的语言刺激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是老程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而情绪激动可能会导致动脉瘤破裂。
老程发病倒地后,张某某、韩某某未采取救助措施。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案外人的陈述,张某某、韩某某在老程倒地后未予理睬。虽然,张某某、韩某某对老程身体状况和疾病并不知晓,但在老程因争执倒地后,二人理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但其选择置之不理,存在一定的过错。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老程的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以及张某某、韩某某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张某某、韩某某对原告各项损失的20%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张某某、韩某某二人行为均系执行工作任务行为,两被告公司应对两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75956.48元。
遂判决,被告江苏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191.3元;被告郑某某就该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承担补偿责任,在实际补偿数额范围内,可向被告两公司追偿。
近日,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