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监处罚【2023】199号
当事人:六安市绿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13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经查,截至2023年3月1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依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调查。
证据一:六安市绿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13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证明六安市绿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13户市场主体,至今2020、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未申报企业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记录核查表,证明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绿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13户市场主体采取逐户上门告知但查无下落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金安区税务局关于核查2020、2021年纳税情况的复函。
2023年4月22日我局在《新安晚报》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