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邀请检察机关对文身馆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5月8日,经滁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滁州市中级法院就天长市某甲美容馆违法向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前,检察机关同时起诉的另两起美容馆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与两被告在庭后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予以调解结案。
办刑案发现公益线索 2021年10月,天长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该案被告人曾强迫被害人小林(化名)到该市某甲美容馆文身。此后,检察官又在办理其他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多名未成年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经仔细询问得知,除某甲美容馆外,某乙美容美体店、某丙美容馆也存在为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务的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天长市检察院先后向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卫健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对全市文身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履职到位后,市场监管部门还邀请天长市检察院对文身机构进行回访。
在滁州市检察院跟踪指导下,天长市检察院进一步调查走访、收集固定案件证据。2022年8月12日,该院对此事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经公告确认,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同年10月25日,该院按规定将此案移送滁州市检察院审查。经审查,2023年1月4日,滁州市检察院以上述3家文身店为被告,分别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滁州市首次就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滁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个体工商户贡某经营的某甲美容馆自2018年开始从事文身经营活动,次年8月1日才办理营业执照。店内虽张贴了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标识,但在经营期间不核实顾客年龄,甚至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然提供文身服务。同时,该美容馆还在未取得医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激光清洗文身服务。
检察机关还查实,该美容馆经营环境脏乱,没有消毒设施,店内所用针头、色料等没有正规厂家,外包装上都是外文字母,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安全生产标识,有的甚至没有批号。
文身破坏皮肤组织健康且极难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复治疗,并留下疤痕。检察机关认为,文身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的标签,易出现效仿和排斥双重效应,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就业、社交。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期,对任何可能改变其正常身体发育状态、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均应受到合理规制。
鉴于某甲美容馆经营者贡某在经营期间,明知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仍采取放任态度,先后违法为10名未成年人文身,且在未取得医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清洗文身服务,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据此诉请法院判令某甲美容馆立即停止给未成年人文身,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外,检察机关查明某乙美容美体店、某丙美容馆违法事实及诉请与上述情况基本一致。
经营者当庭表示认错
今年4月7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就某甲美容馆、某乙美容美体店、某丙美容馆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3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合并开庭审理。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滁州市检察院还特地邀请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文身从业者、经营者旁听庭审,并向旁听人员发放文身治理宣传画册。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各被告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文身,对身体造成的创伤是不可逆的,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正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对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往往认识不足。3家文身店店主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为谋取利益,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名被告均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以后我一定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贡某庭审时表示。
鉴于某甲美容馆经营者贡某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表示不接受调解,特提请法院依法裁判。同时鉴于某乙美容美体店、某丙美容馆违法提供文身服务所涉及的未成年人人数较少,两被告均表示通过庭审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在省级公开媒体上书面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且自愿签署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承诺书,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对该两件案件调解结案。
滁州市中级法院就某甲美容馆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目前,这3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均已执行到位。 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