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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规定——
外国人名地名不得作地名
  地名怪异、有错别字、有歧义……像这样地名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了解到,合肥市目前施行的《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为2004年出台,现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地名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亟需通过政策的修订来破解。从现在起至8月27日,《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
  征求意见稿明确,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同时,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本市范围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市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地名,不应重名和同音,并避免与市辖区范围内的地名重名和同音;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具体规则,由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修订;门牌编制的具体规则,由市公安部门另行修订;轨道交通沿线停靠站站点的命名、更名具体规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信息每年至少完善一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
  合肥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国家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充分发挥国家地名信息库在服务群众生活、社会治理、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方便公众使用。市、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名信息更新完善工作。
  对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来说,其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违反规定要被约谈
  据悉,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标志,在其与主要道路或者公路连接出入口处设置;自然村(集镇)名称标志,在道路、公路经过或者毗邻自然村(集镇)的边缘处设置;道路名称标志,在道路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增设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若有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市、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