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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规定——
拒绝服兵役 两年内不准出境
  除到兵役登记站外,公民还可以登录全国征兵报名官方网站登记,应征公民返乡、返校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旅费补助,为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者参军入伍出具虚假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月17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8月16日至9月15日征求公众意见。
  对应征公民要进行病史调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6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本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病史调查,确定体检对象;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应征公民应当如实报告。
  服兵役优先于单位录用
  《征求意见稿》衔接了现行优待政策,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购买应征公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应征公民返乡、返校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旅费补助,补助费用纳入兵役征集费支出。
  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龄累计计算。
  拒服兵役纳入失信名单
  该《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兵役义务法律责任。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初次兵役登记,并处以本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本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为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者参军入伍出具虚假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