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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中的“检察印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石台县检察院主动顺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深入落实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战略,积极推深“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留下了一个又一个守护绿水青山的检察印记。
  在保护上下功夫落实精准化监督
  石台县地处我省南部、皖南山区西部,是中国三大富硒地之一,全国首批“天然氧吧”,森林覆盖率达84.6%,素有“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之誉。为做好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石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及时惩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以来,共批准逮捕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6件7人,提起公诉83件108人。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0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0件,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检收录为典型案例。
  在协作上下功夫深化全方位合作
  碧波浩渺,鸟集鳞萃,群山环绕,蓝天如洗。在美丽的石台,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协作共进的道路更加明晰。为加强跨区域协作,凝聚多方合力,石台县检察院主动扩大“朋友圈”,与黄山市祁门县检察院建立省内首个跨市生态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签署了《关于建立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依托该机制有效解决了2起因垃圾堆放造成秋浦河流域水域污染问题,联动处置1起非法倾倒病死猪事件。2022年,与祁门县检察院进一步深化跨区域监督协作机制,拓宽跨区域监督范围,将仙寓山风景区纳入保护区域,联合推动箬坑村低岭组人居环境整治。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协作,建立“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依托“府检联动”平台,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方面加强合作,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在修复上下功夫推动可持续发展
  今年3月,石台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经鉴定,涉案兰花均为兰科兰属惠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二级保护植物。陈某某等人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石台县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通过释法说理,让陈某某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综合考量受损野生兰花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下,陈某某等人自愿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监督下,向秋浦河大龙湾河段投放鱼苗3万余尾。
  生态案件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而是注重案后修复工作。为此,石台县检察院先后建成了30亩“补植复绿+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和40亩“补植复绿”示范基地,通过“补植复绿”共补种林木284亩。同时将生态修复机制从涉林案件拓展到水流、土地等领域,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活动,来“弥补”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失,目前已放流鱼苗100余万尾。引导生态“破坏者”变为“守护者”,创新推出“劳役代偿”生态修复方式,通过巡河、河道清理等劳役代偿生态资源损失4.5万元,实现了惩罚违法犯罪与生态保护的双赢。吴俊杰杜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