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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有新规
  本报讯 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微信号10月9日消息,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据了解,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