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两人或多人共同买房,或是房屋加名字的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情形往往不一而足。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介绍说,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情况分为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单独所有”就是单独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则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所有权。同样是“共有”,那么,这两者有何区别呢?
问:什么是共有?
答: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关系。
共同共有,则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问:两种共有是否可以随便选择?
答: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08条等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共有为“特殊”情况,按份共有为“一般”情况。共同共有需要基于共同关系(如家庭、婚姻、合伙等),否则视为按份共有。至于份额,按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问:两种共有享有的权利分别是如何的?
答:根据民法典第298、299条规定,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则不分份额,共同平等享有所有权。
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用途等,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是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则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问:转让时两者处理方式有何差别?
答:全部共有人转让即为一种处分,见上条;某个共有人转让,视作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因此,共同共有的,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份额,转让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问: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吴品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