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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拐骗”不同量刑
  13日,孙海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拐骗”和“拐卖”应该同罪。12日晚,孙海洋的女儿孙悦也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表示,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开庭审理后,时隔半年才宣布判决结果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区分开了对“拐骗”和“拐卖”犯罪的量刑。
  “拐骗”和“拐卖”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拐骗”,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表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则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在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观念支配下的收养,个别的是为了养大后供自己驱使奴役等。
  “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以死刑,拐骗儿童最高五年刑期,的确差距很大,主要原因在于两罪侵害的法益和社会危害性不同。”郑明表示,前者侵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拐骗儿童侵害的是家庭关系和儿童的人身权利。拐卖行为往往伴随或衍生其他犯罪,例如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性侵、卖往境外等,拐骗目的是供人收养,一般情况下,收养者会对被收养的儿童加以照顾,不会做出严重伤害被收养者的行为。
  郑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犯罪行为量刑,要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据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