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对于评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11月1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级审核后及时公布信用等级。
近年来,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
根据《办法(试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实行综合累计评分,总分为100分。
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优)、B级(良)、C级(中)、D级(差),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表示。如果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存在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等,将直接评定为D级。
对于这些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在此期间,机构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满足条件后可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机构的信用等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B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