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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安徽拟立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学校应执行有关课时和作业量规定

  凤台一所小学学生在课后服务“特色课程”中学习古筝。(资料图片) 

  11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修改稿细化了关于课后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学校应当执行有关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加重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同时,要利用资源优势实施课后育人活动,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关键词:部门职责
  对检举、控告等实行首接负责制
  为进一步明确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部门职责,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出了如下修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以及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未成年人发现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
  关键词:课后服务
  利用资源优势实施课后育人活动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修改稿细化了课后服务的相关规定,体现“双减”政策落实的相关内容。根据规定,学校应当执行有关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加重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利用资源优势实施课后育人活动,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组织学科类培训。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规定。
   关键词:网络保护
  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等服务
  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等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
  此外,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