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同时,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
《意见》规范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我省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供养金发放金额,做出继续供养或终止供养的决定。
《意见》明确了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同时,对特困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此外,我省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意见》提出,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居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对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可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