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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善意拉架被诉 法院判不担责
  本报讯 2月1日,合肥中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涉黑案、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可视门铃”侵权案、善意拉架被诉案、转移行政处罚责任案等。记者从中梳理了男子善意拉架被诉案,以作提醒。
  张某陪妻子在合肥某医院窗口排队缴费,汤某从另一窗口插队到案涉窗口遭到张某指责,两人争吵中汤某先抬手挥向张某头部,张某被该举动激怒,对汤某以拳击方式实施了殴打行为。
  其间,曹某从其他窗口至案涉窗口握住汤某双臂将其向后拉,隔开了汤某与张某,汤某、张某事后均住院治疗。汤某遂起诉张某、曹某共同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张某反诉汤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并赔礼道歉。
  合肥市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纠纷系汤某强行插队、不遵守公共秩序,且先动手激怒张某造成,故汤某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酌定张某对汤某的受伤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曹某与汤某、张某并不相识,曹某出于善意上前阻止,其在劝阻过程中拽住汤某手臂的动作方式并无不当,并无伤害汤某的故意,也不具有主观过错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汤某各项损失合计230元;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宣判后,汤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救助人曹某与张某、汤某互不认识,没有侵害当事方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故意和过失,行为方式没有不当,其见义勇为的善行值得鼓励和保护。法院的判决结果,对要求善意拉架人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充分肯定、保护善意拉架(紧急救助)行为,有利于倡导、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