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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鼻祖皋城的远古记忆
□李学军
   
  狱神庙


  古皋陶墓 任大勇/摄

  因为涉及刑狱,提起历史上的法治人物,在人们的印象里,往往是严厉的、冷酷的、无情的,甚至有些凶狠,有些残忍。谈到圣人,给人的感觉则是睿智的、儒雅的、温润的,和蔼可亲,如沐春风。法治人物与圣人,反差强烈,似乎格格不入。可是,上古时期的皋陶却集二者于一身,被国人奉为“司法鼻祖”或“法治鼻祖”,又与尧舜禹并称为上古“四圣”。
  有关皋陶的生平和言论,《尚书》《史记》等古籍中均有记载。值得关注的是,皋陶不仅名垂史册,而且在江淮大地上留下了不少印迹。
  壹
  相传,因为皋陶辅政有功,大禹将今皖西一带的地域分封给他的子孙。故此,六安市有“皋城”之称。这个别名,蕴藏着远古的记忆。
  皋陶之墓位于六安市开发区皖西大道北侧,遗冢为一高达6米多的圆形土堆,墓冢之上,一棵老树枝繁如盖。墓前的石碑为清同治八年(1869年)所立,上刻“古皋陶墓”四个雄浑苍劲的大字,由当时的安徽布政使吴坤修题写。墓前两边,立有獬豸雕像,这是传说中助力皋陶断案的独角神兽。
  在民间,一直流传着“皋陶造狱,画地为牢”的故事。史称,“皋陶为大理”,“作士以理民”。“理”为古时法官名称。研究认为,尧舜时期的古代部族可分为华夏集团、东夷集团和苗蛮集团。当时,以中原为核心地区,确立了华夏国家的雏形。江淮地区位于中原的东南,属于东夷集团领地。据称,在尧执政时期,三大集团和解结盟,组成了联合政府。尧为联盟最高盟主,各集团首领到中央任职。皋陶作为东夷集团首领,成为尧舜禹三代华夏部落联盟统治阶层的核心人物。
  上述记载与研究成果,一方面反映了东夷集团的重要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充分肯定了皋陶的政治威望和处理国政的能力。由此可以推断,皋陶之所以能够掌管司法大权,是因为东夷集团的法治文明优于其他部落。当时,包括江淮地区在内的东夷集团领地,在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管理方面是领先的、优越的,得到了联盟成员的公认。
  贰
  在相关古籍中,皋陶的形象极具神话色彩——嘴突如马,脸色发青。《淮南子·修务》称:“皋陶马喙,是谓至信,决狱明白,察于人情。”《荀子·非相》则云:“皋陶之状,色如削瓜。”这些资料,所塑造和展现的,是一个公正严明、洞察是非、铁面无私、才能超凡的“狱神”形象。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和法治,是建立在天道、神道、人道和君道这四道基础之上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治的思想世界。被神化的皋陶,似乎从某个角度印证了这种说法。
  相传,皋陶断案,常借助神兽“獬豸”。东汉王充认为,獬豸乃“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论衡》)。獬豸,俗称“独角兽”。这种神兽颇具灵性,有分辨曲直、确认罪犯的特殊本领。遇到疑难案件难以审理时,皋陶让獬豸助阵。如果嫌疑人有罪,獬豸就会用角抵触他,迫使嫌疑人坦白罪过,甘愿受罚。
  “神兽决狱”,反映了早期审判活动中人们对于神明的迷信,以及统治者对于司法审判威慑力的维护,表露出当时的司法官员追寻事实真相以利于公正执法的良好愿望。当事者中,那些干了坏事、图谋不轨的人毕竟心中有鬼,受迷信等因素的影响,遇见“神兽”难免慌张害怕,甚至不打自招。獬豸配合断案,或许是皋陶与罪犯以及纠纷中无理的一方进行“心理战”的手段吧。
  “法”,繁体字为“灋”。许慎《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意为公平;从去,即弃去,是指打击犯罪、惩治邪恶。“廌”,即“獬廌”,也称“獬豸”,寓意着正义。由此可见,司法的初衷与核心要义是追求公平正义。
  《新语·道基》曰:“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另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把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贼)行为一并入罪,处以极刑,体现了部落联盟约束公职人员,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的意图,这也许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早期的思想萌芽。
  叁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抑恶扬善方面,道德和法律是根本一致的。但是,道德底线的坚守,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尚书》是我国流传至今年代最为久远的一部历史典籍,内容丰富,影响巨大。因其是“五经”之一,又被称为《书经》。有学者称其是记载尧以来历史的“中国自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信史”。《尚书·皋陶谟》是一篇记言体政论散文,主要记载的是主管刑罚的高层官员皋陶的发言。皋陶所言主题是:“允迪厥德,谟明弼谐。”大意为,诚实地履行德政,君主就会决策英明,大臣们勉力辅助,君臣同心一致。
  在与大禹的交谈中,皋陶提出了为政者的“九德”标准:“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即宽厚而谨慎,温柔而独立,忠厚而庄重,能干而严谨,柔顺而刚毅,耿直而温和,志高而慎微,刚正而实在,坚强而正义。强调了为政以德的指导思想。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德不配位,必有灾殃”,不仅危及民众,也会惹祸上身。这样的道理并不深奥,然而总是有人执迷不悟。工具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皋陶似乎深谙此理。他认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在知人,在安民。”还指出,应“临下以简,御众以宽”“慎乃宪”,即宽以待民,审慎司法。
  《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记载。由此可知,流放、鞭笞、赎金等刑罚,以及赦免、严打等律令在当时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作为核心层领导人物和“首席大法官”,皋陶不是局限于让“民知畏法”,更是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政,“慎厥身,修恩永”,即谨慎修身,坚持不懈,以求长治久安。
  推崇“德法结合”,即德政与法制结合,德教与刑罚结合,无疑是皋陶法治思想的闪光之处。或许,不仅倡导以“法”管人,更主张以“德”服人,是皋陶能够成为一代圣贤的关键所在。《论语·颜渊》载:“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意思是,皋陶被民众推选出来,那些不仁的坏人就被疏远了。
  如此看来,一个杰出的法治人物,理应是一个关爱民众的“仁者”、一个不负众望的“德明”者。
   肆
  历史上,皋陶是主张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第一人。他的法律思想和治国安邦之道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无疑属于影响较大的学派。儒家重视推行“仁政”,提倡“礼治”“德治”,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刑”“明刑弼教”。法家的基本观点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强调“以法治国”,主张“以力服人”“以刑去刑”。
  有人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礼”与“法”的“共同体”。不难看出,无论是崇尚“礼治”的儒家,还是力主“法治”的法家,其法律思想与皋陶的法律思想都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具有明显的传承关系。由此可以确认,皋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源头。
  皋陶生活的年代,正是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最后阶段,也是一个特殊的历史转型时期,从部落联盟到奴隶制国家政权,从蛮荒状态下的自然习俗到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亟需讲求法度,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皋陶的法律思想,展现了中华民族先辈们的超凡智慧,推进了社会治理的有序化。更为重要的是,皋陶提出的“德政”“知人”“安民”等主张,富有人性化色彩,体现了可贵的民本思想,蕴含着真切的爱民情怀,而且洞察到民心向背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