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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梧桐树砸伤两名行人
芜湖法院一审判决伤者胜诉
  本报讯  2023年“五一”小长假期间,芜湖市民齐某某、燕某某骑电动车途经芜湖凤鸣湖大桥,一棵梧桐树突然倒伏在非机动车道上,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年9月,两人起诉了芜湖市经开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以及外包单位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经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伤者胜诉。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系案涉树木管理人,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辩称案涉树木绿化养护已由中徽环境公司养护,应由其承担责任,虽然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与中徽环境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约定案涉树木绿化养护由中徽环境公司负责,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管理人责任,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主张绿化人应承担责任为合同责任,与本案属于两种法律关系,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该树木尽到管理义务,故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对齐某某、燕某某的伤害的结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判决: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齐某某各项损失合计54733.22元;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燕某某各项损失等合计32413.48元。
  对于一审判决,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不服该判决,已经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