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这张10年前的欠条现在还能把钱要回来。”“非常感谢你们的和解工作,这件事我终于能放下了。”3月26日,债务纠纷双方握手言和的一幕发生在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见此场景,承办检察官真切感到,为化解这场纠纷所做的一切都是值得的。
事情还得追溯到10年前。2014年,深圳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多次向芜湖市鸠江区某建材经营部购买PP-R管。周某某是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未能及时付清货款,他便以个人名义向该建材经营部打了一张“今欠PP-R材料款20724元”的欠条,并在落款处署名“周某某”,但未加盖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由于周某某一直未支付材料款,2015年10月,鸠江区某建材经营部将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多次联系周某某未果,且其户籍信息上的住址已拆迁,遂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此案开庭审理时,周某某缺席庭审。2016年4月,鸠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周某某偿还鸠江区某建材经营部货款20724元及逾期利息。
2017年2月,周某某的公司因收取加盟费涉嫌诈骗犯罪,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服刑期间,周某某不断就其所涉诈骗刑事案件和上述欠款纠纷民事案件进行申诉。2022年4月,宿州市埇桥区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周某某无诈骗的故意,相关事实属于经济纠纷,遂撤销原刑事判决,宣告周某某无罪。
法律还了自己清白,但欠款纠纷一案仍然让周某某难以释怀。2023年,他就该案的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2024年1月,周某某向鸠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他告诉承办检察官,购买PP-R材料是为了公司工程安装的需要,实际也的确被用于公司工程安装,理应由他所在的深圳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然而时隔多年,周某某已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
办案检察官对该案一审、再审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虽然该PP-R材料是公司工程所用,但欠条上仅有周某某个人签名及身份信息,并无新的证据证明双方交易过程中周某某是代表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周某某主张免除自身合同主体责任的理由明显缺乏依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然而,一纸审查结果通知书怎能真正解开申请人持续十年的“心结”?“申诉人不服判决只是一个表象,个人偿还能力和公司经营困难才是心结根源。”承办检察官在多次谈话中了解到,周某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年近60岁的他又常奔波于各地处理诉讼纠纷。为纾解企业经营困局、尽快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检察官决定尝试开展和解工作。在与周某某沟通过程中,检察官一方面释法说理引导其理性判断,服从法院判决;另一方面设身处地地劝导周某某,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只有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才能解除“限制高消费”带来的影响,更好地投入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去。
与此同时,检察官联系上建材经营部的负责人黄某某,希望他在考虑减轻诉累的基础上,能以和解方式尽快化解纠纷,并考虑周某某的偿还能力免除其逾期付款利息。经过检察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并于3月26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
据了解,今年以来,鸠江区检察院已办理各类和解案件13件,其中民事检察监督和解案件2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6件、促进刑事和解5件。 楚章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