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检察长,您好!我现在对自己喝酒开车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在看守所服刑有20多天了,我的企业也受到了影响,厂里的事情我一直放心不下……”近日,拘役罪犯朱某某在枞阳县看守所约见检察长时满脸愁容地说。
原来,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天。服刑期间,朱某某开办的一家乡镇企业也陷入了管理的困境,其懊悔不已的同时对企业发展忧心忡忡。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结合省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江家丰主动要求安排这次涉企服刑人员直接约见并进行现场办公。通过同朱某某的询问谈话,江家丰在了解其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服刑表现等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后,随即建议朱某某可以根据《刑法》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规定,向看守所提出回家申请。同时,要求驻所检察室及时跟进监督,尽快协调解决。后经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联席会商以及制发检察建议等监督,朱某某两天的“回家权”很快就得到了保障落实。日前,朱某某利用难得的回家机会,安排好企业经营事务后已按时回所继续服刑。
“回去一趟后心里踏实多了,也处理好了一些生产经营的事情,现在我更有信心把企业做好,非常感谢检察院和看守所领导的关心帮助,今后我一定悔过自新,通过经营好自己的企业来回馈社会。”朱某某在回所后的教育谈话中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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