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纪刚等和昌云庭15户业主:
你们在和昌云庭云琅花园小区私自将门前绿地硬化铺装,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包河区农林水务局认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有关事实有包河区农林水务局移交函及相关案件材料、现场取证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相关执法文书等证据证明。2024年4月9日,本机关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包河区淝河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分别对你15户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和昌云庭2栋102室秦纪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3.78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捌佰玖拾圆整;
2.和昌云庭2栋104室焦伟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3.5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圆整;
3.和昌云庭3栋103室马学萍,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3.4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柒佰圆整;
4.和昌云庭5栋103室汪婷婷,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3.78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捌佰玖拾圆整;
5.和昌云庭6栋101室胡萍、王立明,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4.45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仟贰佰贰拾伍圆整;
6.和昌云庭6栋102室洪智良、吕晶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3.5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圆整;
7.和昌云庭6栋104室乔帅、郭海影,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4.8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仟肆佰圆整;
8.和昌云庭9栋101室徐启航、赵莉,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5.8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仟玖佰圆整;
9.和昌云庭11栋102室罗平、张红星,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4.09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仟零肆拾伍圆整;
10.和昌云庭15栋101室冉晴,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4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仟圆整;
11.和昌云庭15栋102室陈光凤,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2.87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叁拾伍圆整;
12.和昌云庭15栋103室李清泉,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4.05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仟零贰拾伍圆整;
13.和昌云庭15栋104室朱丽君、鲍中科,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3.08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伍佰肆拾圆整;
14.和昌云庭16栋101室朱田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4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仟圆整;
15.和昌云庭16栋103室刘陈,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为3.6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包河区淝河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分别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包河区淝河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依据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人民政府三楼综合执法队
联系电话:0551-64846960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2024年6月12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