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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监督 促进仲裁公正
我省检司率先建立监督衔接机制
  本报讯 为强化对虚假仲裁的检察监督,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协作配合,畅通违法线索发现途径,加大联合打击力度,近日,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检察监督与仲裁指导监督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仲裁协会行业自律等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仲裁公正,提升仲裁公信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省检察院在连续5年开展的虚假诉讼(仲裁)专项监督中发现,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及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虚假仲裁、枉法仲裁以及仲裁监督制约不足等问题,严重妨害了仲裁秩序,损害了仲裁公信力。鉴于此,2023年12月,省检察院特向省司法厅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健全仲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仲裁外部监督支持体系建设,开展虚假仲裁问题专项治理等。省司法厅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两次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并将完善仲裁监督制约工作列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7月,该检察建议被最高检评为“2023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上述检察建议跟踪落实的“后半篇文章”,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经会商,决定建立检察监督与仲裁指导监督衔接机制,并联合制发《意见》。该《意见》聚焦实践中虚假仲裁等突出问题,对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10项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
  在线索移送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和执行行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检察机关发现虚假仲裁等违法线索时,要相互移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调查取证协助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方配合调查取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意见》还要求建立仲裁员信息通告机制和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仲裁机构人员涉嫌参与虚假仲裁或涉嫌贪污受贿、枉法仲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侦查、调查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并依法将案件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定期梳理分析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的仲裁员违法违纪情况,建立完善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规范仲裁员的监督管理。
  此外,《意见》还就建立虚假诉讼(仲裁)联防联控、普法宣传、联席会议、日常联络、信息共享以及业务培训协作等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据了解,就检察监督与仲裁指导监督建立衔接机制,这在全国检察机关还不多见。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