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处安徽东大门,紧邻合肥、南京等省会城市,其所辖南谯区则是滁州市“东向发展”战略的“桥头堡”,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区域。作为滁州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院,南谯区检察院专门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打造出“知心谯”知识产权工作品牌,采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综合履职模式,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一体履职、协同履职、综合履职,有效服务和保障了新质生产力发展。
攻克侵犯商业秘密案难点
“你们搞错了,这不是刑事案件,只是民事专利纠纷。”第一次接受检察官讯问时,顾某就不停地为自己辩解。
顾某是滁州市某电器公司开发部高级工程师、工程部副经理,先后负责该公司家用制冰机产品的研发、工程承接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保密、知识产权权利等条款。2019年11月,安徽某科技公司欲生产制冰机,经人介绍联系到顾某。顾某为谋取私利,违反保密义务,向该科技公司提供有关技术、经营信息等,造成滁州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经鉴定,顾某所提供的制冰机设计、制造图纸等研发材料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以顾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南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顾某拒不认罪,且缺乏同一性鉴定等客观证据,案件陷入僵局。南谯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健告诉记者,鉴于此案事关滁州市两家企业的经营发展,而涉及电器类保密事项又鲜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例可循,加之商业秘密案件本身取证难、认定难,南谯区检察院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案件上下一体履职机制,针对办案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主动请示汇报,争取指导支持。
同年11月,安徽省、滁州市及南谯区三级检察院共同就此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展开研讨,会议对同一性鉴定、违法所得、损失认定等问题取得共识。经检察机关提请,有关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安徽某科技公司生产家用制冰机的相关技术信息与滁州某电器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两种型号的家用制冰机程序控制逻辑内容相似,同时与另外两种型号制冰机的程序控制逻辑部分相同或流程图相似。
2024年7月23日,南谯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指控顾某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我院向法院起诉的2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也都经过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的严格把关和专业指导,这样的上下一体履职,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的质效。”王健说。
协同履职准确认定
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南谯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等工作机制,主动加强外部协作,与区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与市森林公安分局会签《知识产权案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与南京市浦口区等6家检察院签署多份协作意见,还聘任相关行政机关6名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确保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2020年5月,沈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图书并在滁州某商场一楼设立销售经营点,对外销售图书牟利。为了吸引流量,沈某还采用“论斤售卖”的方式来进行销售,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图书总计1.4万余册。经鉴定,其中6399册(套)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此案办理过程中,南谯区检察院注意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迅速指派检察官对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指导其采取对查获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与公安机关就该案件的法律适用、涉案图书数量的确定等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书籍不只是可以流通的商品,更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载体,沈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书籍,更可能被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遂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转换办案思路,以侵犯著作权为侦查方向,重点收集侵权证明材料,加强对图书销售的来源及销售方式、微信交易记录、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前往北京、武汉等地,调取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等关键证据。相关出版社出具鉴定,认定沈某销售的图书确系盗版图书,至此形成闭环证据链。
2022年5月30日,南谯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沈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31日,南谯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沈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综合履职一体解决“行刑民”责任
南谯区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强化综合履职,积极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及公益诉讼线索,拓宽法律监督线索发现渠道,取得较好的效果。
自2020年起,赵某从他人处购进未贴商标的电动车充电器。为获取非法利益,赵某又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唐某、钱某处分别购进多种知名电动车充电器品牌的商标贴纸及包装盒,并安排被告人陈某、查某等人在未贴商标的电瓶车充电器上贴牌及进行产品包装,后由赵某通过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此外,唐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非法印制多种知名电动车充电器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赵某等人用于粘贴在相关产品上假冒品牌商品对外销售。
2023年2月,滁州市天长市公安局以赵某、唐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南谯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保证整个案件的处理进度,南谯区检察院一方面将查某、钱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分案审查;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加强对冒牌电动车充电器销售方式、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的收集,以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审查中,检察机关结合6名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数额、认罪态度等因素逐一分析,全面审查,准确评价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同时,及时与本案商标权利人沟通,支持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解决民事侵权责任问题。
2024年2月,南谯区检察院对查某、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注意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采取“不起诉+检察意见”的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对2名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针对赵某用低质充电器冒充知名品牌充电器对外销售,不仅侵害企业权益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线索,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及时予以立案。后南谯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赵某、唐某等4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对赵某作出惩罚性赔偿。2024年5月22日,南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另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楚章管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