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蕾工作照。
在庄严的法庭上,她是一柄锋利的正义之剑,用法律的准绳衡量着世间的善恶;在繁忙的办公室里,她是一盏不灭的明灯,用智慧的光芒驱散案件的迷雾。她就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汪蕾。
11月29日,记者走进合肥中院刑一庭,从汪蕾的身上,看到法律人的严谨与公正,也感受到女性特有的细腻与温情。
一份热爱,她扎根刑事审判
2007年,汪蕾大学毕业,她在检察院开启了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2011年汪蕾进入法院,自此便扎根在刑事审判第一线,这一干就是13年。
谈起学习法律的初心,汪蕾笑着说,主要还是自身兴趣使然。走上刑事审判岗位后,她经手的案件无数。在她看来,每一个案件都是一种责任,她一直本着把事情做好、把案件办好的朴素想法坚守岗位。
2022年,汪蕾办理了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二审案件。接手这个案子时,汪蕾对私募基金的性质、产品结构、募融管投各环节的监管要求这些专业知识了解不深,在事实认定上犯了难:合伙制私募基金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单位”吗?
汪蕾发现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她翻出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庭里的业务骨干共同研究讨论。“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一定要回归到罪名的本质上来,挪用资金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汪蕾说,合伙企业既有独立的财产,又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是财产被侵害时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
被告人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经过反复查阅卷宗、梳理证据,汪蕾发现郭某将募集资金转出时,私募基金内部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均记载为委托投资款,属于应收账款,无平账行为;且案发时私募基金尚未到兑付期,郭某挪用资金时间较短,其间郭某有少量还款,无法证明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依据在卷证据,准确认定事实,认定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案件于2023年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一份担当,她守望公平正义
在刑事审判的战场上,汪蕾始终保持着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在办理案件时,她总是秉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错判任何一个案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汪蕾承办涉黑涉恶案件20余件。她所承办的向某等人涉黑案被安徽省高院评选为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承办的杨某燕等人涉黑案为合肥首例女性为首要分子的涉黑案件。
回想2023年,合肥法院受理的陶某某等25人涉黑案为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案情重大复杂,违法犯罪事实90余起。为保障该案平稳有序审结、定罪量刑准确,汪蕾多次参与案件会商、调度,帮助解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等问题。在汪蕾的带领下,该案一、二审均高效顺利审结,量刑适当,无一人被改判。
责任在肩,汪蕾还给自己立下了更大的目标,她想成为刑事审判的一面旗帜,并打造出一支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刑事审判队伍,为司法审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