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主张赔偿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该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
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据介绍,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准确分配各方当事人责任,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在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李某与周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
王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此外,人民法院注重在个案中探索经验,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搭建群众维权便捷通道。李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向保险公司说理劝导,同时针对诉讼背后的绩效评价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该保险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立即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便捷有效解决。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