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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连续参保和基金零报销有激励
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支付限额3000元
  本报讯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每年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支付限额3000元的标准。
  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同时发布的政策解读,制定该实施意见,经过座谈讨论、征求16个市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集体研究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和省政府审核。
  《实施意见》明确,自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起(以下简称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关于连续参保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000元。
  关于基金零报销激励: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激励额度不清零。跨制度转移接续可认定为连续参保,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征兵工作部门提供的退回新兵、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修复缴费标准参照修复缴费当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