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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
  本报讯 司法行政机关应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抄送检察机关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12月25日,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衔接意见”),要求各地检察院、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这标志着我省在省级层面正式建立起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
  为解决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畅、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度不高等问题,近年来全省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共享、个案办理、卷宗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固化成果,进一步提升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质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经会商,决定在省级层面将此衔接机制建立起来。
  该衔接意见共18条,明确规定了相互衔接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义务。“衔接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凭工作证及法律文书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整治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问题清单、整改情况等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衔接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等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发送至作为当事人的相关行政机关。同时还对数据共享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基础数据查询权限,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共享。检察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持续完善“两法衔接”平台运行管理。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挂牌督办。对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和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可以通过联合开展调研、共同发布典型案例、会签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与尺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规范化水平。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