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30多人的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分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损失1600余万元;针对国家湿地公园内乱占滩涂地等违法情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修复被侵占和污染的湿地330余亩;通过构建林地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向行政机关移送非法倾倒问题线索30余条……
202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林长+检察长”机制为抓手,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区域联动,推动系统治理,为加快建设高颜值高价值高品质高质量绿美江淮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省是林长制改革的发源地,2017年就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林长制。在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基础上,2021年3月,省检察院与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依托这一机制,我省检察机关在林业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了解,2024年,我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涉林业资源犯罪4件4人、起诉30件52人,办理林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19件、提起诉讼61件。
针对无为市自然教育基地项目占用林地问题,无为市检察院在全面调查、厘清监督职责基础上,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推动违法主体补植林木1108棵。
针对某石料加工厂、水产养殖合作社等占用林地生产经营的行为,滁州市检察院向属地政府和责任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恢复被占用林地262.5亩。
在湿地资源保护方面,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3件,提起诉讼14件。针对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省检察院指导有关市、区检察院持续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推动泥河湿地公园9400余亩水面非法养殖设施、4个光伏项目、200余平方非法堆场厂房全部拆除,督促清理粉煤灰6万余吨,覆土2万余方,泥河省级湿地公园水域水质得到根本改善。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24年共办理批准逮捕涉野生动物犯罪16件39人、起诉67件172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76件、提起诉讼60件。
当涂县检察院针对非法捕捞、狩猎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石臼湖内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通过“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6万余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办案中,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多元修复模式,推动碳汇交易项目在地方落地。六安市检察院在办理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林场林地公益诉讼案件中,督促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4万元,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助力当地新增碳汇林近100亩。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推动修复林地600余亩,督促补植林木4万余棵。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全省检察机关还通过“调研报告+检察建议”形式,推动问题系统治理。
亳州市检察机关围绕林草生态环境治理,结合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监督,加大对毁坏林木、古树名木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办案力度,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同步实现林草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
芜湖市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狩猎、滥伐林木案件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分析,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同时,向地方党委报告,推动出台针对性监管政策,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为推动“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落得更实,全省检察机关一方面强化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通过联合督查、会签具体协作意见等方式,共同促进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配合。
另一方面注意强化跨区域的协作联动,着力构建起跨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绩溪县等地检察机关与浙江省建德市、淳安县检察机关签署《关于加强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检察协作实施意见》,依托“林长+检察长”等机制,推动新安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据介绍,一年来,安徽省内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共开展跨区域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协作10余次,有效提升了湿地保护的系统性。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