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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两高”发布办理袭警案件司法解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16日消息,“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辅警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此次《解释》提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解释》同时明确,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针对袭警犯罪,《解释》表示,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同时明确,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过,此次司法解释强调,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
  同时,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提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是,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据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