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市政、园林、环卫、高耗水企业等用水,应当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将对供水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难点进行规范管理,并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场所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直饮水。
每季度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对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进行监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结果。
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30日内未支付水费将被催告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分类水价。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属于用户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堆埋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属于供水单位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水费,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水费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支付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催告。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支付全部拖欠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十八小时内恢复供水。
市政、园林等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时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同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再生水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再生水源用于生产经营和在非生活饮用水中的应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市政、园林、环卫、高耗水企业等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供水水源,具备非常规水源使用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行分质供水。
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等。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