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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
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不认定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共3个案件,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明确,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立功情节,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同时,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认定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有误的,二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华社记者 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