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报告、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仪器存储数据进行归档留存,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2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将于6月16日结束。
相关人员对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如实记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平台,自动获取监测活动的统一编码标识,并在相关监测报告上予以标注。无正当理由未标注统一编码标识的监测报告,委托方不得采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采用。
根据要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干预留痕记录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出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同时,应对监测报告、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仪器存储数据进行归档留存,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不得删除、清除监测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并做好电子存储记录的备份,确因设备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数据缺失的,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此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在仪器设备间、样品交接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留存室、分析室以及实验区进出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篡改伪造数据严重的将追究刑责
《条例》明确,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指使、暗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或结果。
如果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监测活动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