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人分饰三角,使用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恋爱”并多次骗取对方钱财。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苏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苏某某与徐某某系朋友关系,但其虚构了“李某某”身份与徐某某交往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经徐某某介绍,苏某某认识了夏某某,又虚构了“葛某某”身份并将其介绍给夏某某,“葛某某”与夏某某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因没有收入来源,苏某某一人扮演三个角色,以“葛某某”遭遇工厂失火、生病住院等虚假理由诱使夏某某转账,并通过“李某某”、苏某某的个人社交软件相互配合证明“葛某某”的真实性。夏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多种途径向苏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案发前,苏某某归还夏某某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剩余17万余元用于生活花销。案发后,苏某某归还夏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24年3月,苏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杨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