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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电梯加装”降门槛
  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只要满足《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双2/3”即可对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报建和推进实施。《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显然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双2/3”同意。以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方米为例,只要达到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业主和8户业主同意即可。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降低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这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表决同意的门槛。以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方米为例,在获得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业主和8户业主参与表决的基础上,只要达到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业主的3/4(600平方米)和参与表决的8户业主的3/4(6户)的同意”,即满足了法定比例。
  通过对《民法典》第278条和《物权法》第76条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表决同意的门槛降低了。据《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