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小静提醒,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越发
普遍,而近年来,饲养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
生活。因此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日常饲养动物时,应当严格遵守在公众场合拴
绳或链、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
危险动物等规定。
同时一旦发生所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一旦发生诉讼,积极进行举证。
被侵权人在被饲养动物损害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可由亲属等协助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确认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为日后主张权利奠定基础,诉讼时要积极举证证明存在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产生损害结果、饲养动物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