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金某知道自己女儿被一男子强制猥亵后,手持木棒将猥亵男子殴打至轻伤。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云南陆良县法院日前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8月21日上游新闻)
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金某家购买烟叶时,对金某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金某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钱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钱某此次损伤属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对其可以免除处罚。金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钱某对本案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可对金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金某犯罪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正、合理,法官判得好。”在这条新闻的评论中,很多网友为该案的审理结果点赞。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判罚过重,这种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金某可判无罪。”
判决书上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金某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钱某实施殴打”。这与《刑法》第21条要求“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同,金某不属于这种情况。
的确,从法律层面来看,云南陆良县法院这份判决做到了罪刑法定,金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同时,根据金某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及被告人有重大过错等情节,免于刑事处罚,也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应该说,是一个合法、合理的结果。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从社会效果来看,该案还是让人觉得少了一丝温情。该案中,男子钱某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金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再综合考虑案发后,金某“自动投案”“犯罪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能否在定罪量刑上不是就案办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适应,是不是会更显“温情”。
当下,从顶流明星吴亦凡涉嫌强奸案,到阿里女员工遭猥亵案,生活中关于女性遭受强暴、猥亵、侮辱等侵害行为频发,应该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合理地利用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譬如,适当降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上,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在施害人与防卫人之间,法律对防卫人多一丝“温情”,着重约束施害人,使施害人意识到自己使用不当暴力的后果。唯有如此,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才会毫无顾虑地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才能真正地让施害人胆寒,从而在源头就遏制住类似暴力行为的发生。□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