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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的巡检员有执法权吗?
  围绕此次事件中的地铁巡检员执法权、法律责任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栾金光律师对相应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释疑。
  焦点一:作为外包人员,地铁巡检员有执法权吗?
  鹿静:强制带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人员且严格遵守程序才可以实施,地铁巡检员不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他无权强制带离乘客。
  栾金光:外包人员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通过合同方式雇用的,其执法权要看交通管理机构具体的授权内容是否包括,但如果存在滥用执法权问题,应当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承担责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无法律授予的行政强制权,因此并无强制带离乘客的权力。
  焦点二:地铁巡检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鹿静:因为在公共场合对女乘客进行了一些不当的行为,要看当时该女子是否受到了一些伤害,比如身体上的伤害,包括形象上在公共场合的暴露,有可能涉嫌民事侵权,比如侵犯名誉权。是否构成强制猥亵,要看涉事女子当时的状态,而且要看安保人员的主观意图,他是有意还是无意。
  栾金光:最终还是要看对这个行为的定性,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它是违法的,如果是民事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但身体裸露、衣服被扯掉,不管是从行政法来讲,还是从民事法律上来讲,造成这样的后果都是不当的。
  焦点三:地铁方面对乘客有处置权吗?
  鹿静:《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这个是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里面明确了对于妨碍他人乘车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实施罚款的处罚措施,因此地铁管理的相关方面仅能够在这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他们没有权力来进行。如果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行为,或者是涉嫌犯罪的,都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地铁方面没有相应的执法权。
  栾金光: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本看,运营单位仅有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权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没有有权机关授权,运营单位是无权行使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之外的权力的。
  焦点四:本次事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鹿静:因为安保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地铁的安全秩序,所以对于乘客严重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另外要及时疏散周围的乘客,确保乘客的安全。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但是不宜采取过激的一些措施。第二,应当劝阻涉事乘客,稳定他的情绪。第三,如果是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摄像,以固定证据,最终在警察到达之后将闹事乘客交由警察处理。在整个处理过程当中应当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尤其是对于女乘客来讲,更应注重她的形象以及隐私方面。
  栾金光:安全员首先是维持秩序,防范或者阻止暴力行为,维护轨道交通及车内安全,但拖拽是不合适也是违法的。如果遇到暴力、违法行为,其实普通群众都有权阻止,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因事情全部经过有待查证,本事件的情况,安全员发现冲突后及时制止,如有肢体冲突可先控制住行为人,然后报警处理。
  鹿静:这次地铁事件当中,根据现有的信息来看,女乘客的行为没有够得上犯罪,所以不能够按照刑事犯罪当中的扭送来进行这种强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