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增加网店销量,获得更高的信用评价,吸引更多真实顾客,一些网店商家会委托中介或“刷客”进行刷单。“刷客”完成刷单任务,商家给予佣金作为报酬。近日,蚌埠市淮上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刷单”而起的民事纠纷,认定“刷客”周某支付的15784元刷单资金属不法给付,驳回其有关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系一公司员工,偶然接触到刷单,商家承诺每完成一单,会按商品价值给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返利。她认为工作之余可以给自己挣点小钱,便积极参与其中。从2021年2月开始,周某与被告刘某多次联系刷单事宜。周某在刘某指定的店铺对指定的商品下单,店铺以发出空包裹或价值较小的纸巾、洗衣粉等物虚假发货,周某收到虚假包裹后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然后向店铺申请退款,刘某给予周某返利。
之前几次“合作”都很愉快,商家也按时给周某返利。可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联系周某对其淘宝店铺内的一款电子商品进行刷单,周某按要求下单并支付价款15784元,之后周某向店铺申请退款时,因卖家账户钱款不足、无保证金,退款失败。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其为刷单支出的157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刷单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刷单行为帮助网络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并作出不实网络评价,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其结果是使得诚信商家受到排挤,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同时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无法对网络店铺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交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类似刷单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刷单人也不得接受经营者或其他人员的雇请从事刷单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刷单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周某支付的15784元刷单资金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得到司法救济权,对周某有关返还货款1578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