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1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记者注意到,修改稿对教育督导的概念、内容、结果运用进行了修改。
修改稿明确,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情况;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学校党建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情况;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情况;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专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规范办学、学校招生、安全稳定、食品安全、学生心理健康等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