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典型、巨额罚款、终身禁入、失信惩戒……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第一个关于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专门文件,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昨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指出,国家“双减”政策出台后,各地开展的校外培训专项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但一些违法违规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由“地上”转向“地下”、由“台前”走向“幕后”,出现以“高端家政”“众筹私教”“游学研学”等为名的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这类问题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干扰政策的长期实施。面对现实提出的执法难题,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的自我变革刻不容缓。
《意见》提出,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增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保障。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加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意见》强调要加大查处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网站平台,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措施。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根据《意见》,教育部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梳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执法职能,制定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地方立法情况,细化地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同时,要创新执法方式。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各地要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水平。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答记者问】定期梳理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
问:如何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
答:一是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二是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行”协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三是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刑”衔接机制。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问:如何强化教育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答:一是进一步“确权”“授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具有执法权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机构同样拥有执法权,并明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二是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权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三是明确分级负责。从部、省、市、县四个层面,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四是确定管理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证后照,对于数量较多的线下机构,坚持重心下移的原则,明确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对于少量的线上机构,则由负责审批的省级查处。
问:如何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取得实效?
答:“双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必须由各地党委和政府高位统筹、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高效执法、形成震慑。地方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必要的经费及交通、通信、取证等所需的条件装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常态化执法,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问题“亮剑”执法。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各地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此外,要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充分发挥督学作用,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到,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央视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