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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成员单位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不合格烟花炸伤人门市部赔偿15万元
  通过微信+QQ群销售盗版教辅资料被判刑;6人制售假酒被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项目具体内容被罚2万元……3月12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消保委成员单位发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制售假酒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下半年,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向张某学习假冒注册商标酒制作,并在张某处购买了设备。同时,他们租用边某的仓库作为制作储存假酒的场地。陈某甲通过张某在龚某和徐某处多次购买假冒包装材料和空瓶,将在网络平台上购买的低价散装白酒灌装后包装成品牌白酒,销售给邓某。邓某将从陈某甲及其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品牌白酒对外销售。
  2020年7月8日,寿县检察院向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函,经淮南市消保委向省消保委报告及会同律师专家调研会谈,省消保委决定对陈某甲等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由淮南市消保委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审理,2020年10月23日,淮南中院对陈某甲等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做出刑事判决。2021年3月18日,淮南中院做出民事判决:被告陈某甲等6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消保委主张的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35430元、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不合格烟花致伤赔偿15万
  2021年3月2日,池州市青阳县消费者陶某在某花炮门市部购买了烟花,在燃放时烟花突然爆炸,导致其眼睛受伤。陶某怀疑购买的烟花是假冒伪劣产品,遂向青阳县消保委杨田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赶赴某花炮门市部现场查看。经查,花炮门市部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涉事烟花系江西省某花炮厂生产,库存烟花的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随后,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程序抽取了部分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立即对该产品进行全部封存,并依法对该花炮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烟花进行了行政处罚。
  去年7月底,消费者治疗结束,经多次调解达成协议:花炮门市部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
  旅游合同违反规定被查处
  蚌埠市游客安某某、张某某二人于2021年3月10日-14日,参加了由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组织的“张家界动车五日游”旅游团。在回程途中,张某某突发心脏病不幸离世。
  2021年4月7日,安某某认为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未达到约定服务标准,故投诉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要求民事赔偿。旅游投诉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整个事件的全部情况,认真梳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在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旅游投诉调解书》蚌文执旅诉调字[2021]第1号,为旅游者争取到30000元慰问金,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发现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执法人员对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违规经营的行为,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展开调查,最终对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上卖盗版教辅资料获刑
  2020年12月,根据转办线索,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桃园矿工人村“无涯书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仓库现场扣押涉嫌盗版考研类图书96种、9178本。经查,饶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桃园矿工人村经营“无涯书店”,同时在“淘宝网”经营多家网店销售图书。饶某以低价从河南等地购进盗版考研书籍,通过微信和QQ群进行业务推广,获取订单后通过快递直接向买家发货,其违法行为极其隐蔽。经审理查明,扣押的9178本图书中有9099本图书为盗版图书,标价总计50余万元,非法获利2.5万元。
  2021年11月,饶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其违法所得2.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的盗版图书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该案是通过网络销售盗版教辅资料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微信+QQ群推广的模式,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通过不同快递在不同地方发货,隐蔽性极强,实体市场检查时很难发现。查办过程中,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推动版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具有促进作用。
  疫情期间卖三无口罩被重罚
  霍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丁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产品(口罩)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此案立案,并根据规定将此案移送给六安市检察院办理。经六安市检察院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获悉武汉暴发“新型不知名肺炎”疫情,发现口罩畅销,遂销售口罩进行牟利。由于正规渠道购买的口罩销售无利可图,丁某就进一些假的三无口罩当做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其中部分口罩已销售至湖北省武汉市。
  经检验,被告人丁某销售的口罩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经查实,丁某已销售的口罩金额共计40万余元,获利25万余元。
  经安徽省检察院批复后,2020年12月31日,六安市检察院将此案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人丁某召回其所销售的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无菌医用口罩;判令丁某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万余元;判令丁某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丁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上诉,2021年6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卖冒牌桶装水被判十倍赔偿
  2014年10月,杨某玉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分公司签约,成为凤台区域“娃哈哈”桶装纯净水的经销商。从2015年5月份开始,杨某玉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凤台县刘集镇前进村刘凤路北侧一民房内私自加工生产桶装纯净水,将从网上购买的带有“娃哈哈”商标的热塑套、热塑膜用在其生产的桶装水上,冒充“娃哈哈”品牌的桶装水向外销售。
  2018年9月,凤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杨某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侵害食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经省检察院及淮南市检察院批复,凤台县检察院于2019年4月1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某玉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冒充“娃哈哈”品牌桶装纯净水,向多个零售商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8339桶,非法经营数额为82525.5元,致使大量假冒“娃哈哈”桶装水流向市场,并被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饮用,侵害了食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825255元的责任。梅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